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金会与胡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会,胡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会,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胡松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李金会申请执行胡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胡松涛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