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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加标与黄兆军、朱文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标,黄兆军,朱文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1000号原告:董加标,男,1961年4月27日生,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岁洲,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兆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旧县。被告朱文梅,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旧县。原告董加标与被告黄兆军、朱文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加标的委托代理人王岁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兆军、朱文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加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5年在淮安市承包建筑工程,原告在被告处做工。截止2015年2月17日,经结算两被告确认欠原告工资95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于2016年底还款。但被告至今一直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黄兆军、朱文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两被告在承包建筑工程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做工。2015年2月17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9500元,因两被告至今未付款,导致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由两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和数额,两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认。因此,两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原告劳务报酬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兆军、朱文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加标劳务报酬95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海军人民陪审员  浦永顺人民陪审员  于胜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成 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