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17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英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颀,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吴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樊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