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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仁生与被告孙国纬、季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生,孙国纬,季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092号申请人:姜仁生,男,1948年9月12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广,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国纬,男,1946年2月1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季淑娟,女,1949年10月16日生,住所同上。原告姜仁生与被告孙国纬、季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仁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国纬、季淑娟名下的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国纬、季淑娟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刁平、彭军以其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x层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仁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国纬、季淑娟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军名下的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x层x号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