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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肖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肖之东,王玉喜,李保辉,赵美红,李玉兴,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执行人:肖之东。被执行人:王玉喜。被执行人:李保辉。被执行人:赵美红。被执行人:李玉兴。被执行人:王玉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之东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夏商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本金43415.4元及利息、罚息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商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