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46号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罗贯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易铁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