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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邵家成与吴绪平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家成,吴绪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245号原告:邵家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绪平,女,成年,汉族,农民。原告邵家成与被告吴绪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邵家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家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家成负担。审判员  梁永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颖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