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邵家成与吴绪平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家成,吴绪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245号原告:邵家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绪平,女,成年,汉族,农民。原告邵家成与被告吴绪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邵家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家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家成负担。审判员 梁永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颖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