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伟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刑初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伟宾,绰号“老铁”、“老黑”、“黑仔”,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200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伟宾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伟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至1月18日,被告人肖伟宾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谭某1、郑某1、黄某1等人吸食。2017年1月18日,连州市公安局侦查发现,被告人肖伟宾有重大贩毒嫌疑。1月19日凌晨,该局在连州市西岸镇过水塘村谭某1住所内将肖伟宾抓获,当场查获肖伟宾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冰毒30余克,电子称一台。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31.09克。2016年10份开始,被告人肖伟宾在其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中正里七号老屋内,多次容留郑某2、谭某1、黄某1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肖伟宾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且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大,同时,被告人肖伟宾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伟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只容留他人吸毒一次,对指控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2017年1月,被告人肖伟宾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郑某1、谭某1、黄某1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肖伟宾贩卖100元人民币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郑某1吸食。2、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肖伟宾贩卖100元人民币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谭某1吸食。3、2017年1月17日和1月18日,被告人肖伟宾各贩卖100元人民币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1吸食。2017年1月,连州市公安局侦查发现,被告人肖伟宾有重大贩毒嫌疑。1月18日23时40分,该局在连州市西岸镇过水塘村谭某1的住所内将肖伟宾抓获,当场查获肖伟宾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30余克、电子称一台。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31.09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6年10份开始,被告人肖伟宾在其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中正里七号老屋内,多次容留郑某2、黄某1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在庭审中出示,经过辨认、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伟宾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情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连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肖伟宾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经侦查,2017年1月18日23时许,该队对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中正里7号肖伟宾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吸毒人员郑某2、郑某1二人。经布控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肖伟宾在连州市西岸镇过水塘村谭某1的住所内吸食毒品。当晚23时40分许,该队侦查员在谭某1住所内将肖伟宾成功抓捕归案,同时抓获了吸毒人员谭某1、谭某2良二人。侦查员当场从肖伟宾身上查获用铁盒装的疑似毒品一大包,用透明袋包装好的疑似毒品冰毒三小包,电子称一台;从谭某1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明连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依法对连州市西岸镇过水塘村谭某1家进行搜查,在客厅桌子上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在肖伟宾身上查获用铁盒装的疑似毒品一包,用透明袋包装好的疑似毒品三小包,电子称一台,从谭某1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连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依法对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电子称、手机予以扣押。5、毒品去向说明,证明连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将查获的毒品冰毒暂存于连州市公安局物证室。6、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肖伟宾的号码136××××7511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月18日的通话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肖伟宾200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肖伟宾2017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二)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称,其于2017年1月13日、14日、16日、17日分别向“黑仔”购买了100元约0.3克毒品冰毒。其每次向“黑仔”购买冰毒都是先欠钱,至案发,其还没有把购买冰毒的钱给“黑仔”。2017年1月18日22时30分许,“黑仔”带着毒品冰毒去到其家中吸食,两人吸食完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是之前向“黑仔”购买的。谭某1在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郑某2(绰号“广某”)、肖伟宾(绰号“黑仔”)。2、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称,2017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其在连州市西岸镇龙船厂附近的河边见到“老铁”,其欲向“老铁”购买100元“猪肉”,“老铁”当时就给了其一小包“猪肉”。由于当时没钱,其跟“老铁”说要过几天才付款。直至案发,其尚未支付毒资给“老铁”。2017年1月18日21时许,其步行去到“老黑”老屋。当时那里没有人,其进屋后看见床头边上的桌子放着一个用矿泉水瓶制成的“冰壶”,吸管上还剩有少许冰毒,于是其就吸食了几口。过了没多久,郑某2给其发微信得知其在“老黑”老屋玩后也过来了。郑某2来了后没有吸食毒品,各自玩各自的。当晚22时许,其和郑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除了这一次外,其于2016年12月26日跟着“阿牛”在“老黑”老屋吸食过一次毒品。这两次在“老黑”老屋吸食毒品的时候,“老黑”都不在场,其不知道“老黑”是否知情。郑某1在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郑某2、肖伟宾(绰号“老铁”、“老黑”)。3、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称,2017年1月18日,其没有在肖伟宾的老屋吸食毒品,但在这之前,其在肖伟宾老屋吸食过两三次冰毒。其在肖伟宾老屋吸食冰毒时,肖伟宾、郑某1、谭某1等人一般也在场。肖伟宾向其购买过几次毒品冰毒,每次100元0.3克。郑某2在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郑某1、肖伟宾、谭某1。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称,其向“老黑”购买过两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1月17日晚,其打电话向“老黑”购买冰毒,两人约好在连州市西岸镇老屋地村的公路边交易。“老黑”过来后,交给其一小包约0.3克的冰毒。其随后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给了“老黑”100元作为毒资。第二次是2017年1月18日下午,其打电话再次向“老黑”购买冰毒,约定的交易地点与第一次一样。“老黑”把毒品交给其后,其给了“老黑”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作为毒资。2017年1月,其在“老黑”位于连州市西岸镇正中里村的老房子吸食过毒品三次,“老黑”、“虫仔”都在场一起吸食。黄某1在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谭某1(绰号“猛仔”)、肖伟宾(绰号“老黑”)、郑某1(绰号“虫仔”)。(三)被告人肖伟宾供述称,其向郑某1、谭某1、“豆腐仔”贩卖过毒品。2017年1月15日下午,其在连州市西岸镇河边遇到郑某1,郑某1向其购买“猪肉”,并承诺过几天一定会给钱。于是,其给了郑某1约0.3克毒品后就离开了。2017年1月17日下午,其在谭某1家中玩,谭某1向其购买“猪肉”且要迟几天付款,其同意后拿了约0.3克毒品给他。2017年1月17日晚上,其和“豆腐仔”在谭某1家烤火,当晚23时许,“豆腐仔”叫其卖一点毒品,通过微信红包方式付款。其给了“豆腐仔”约0.3克毒品,“豆腐仔”通过微信给其发了100元红包。2017年1月18日17时许,“豆腐仔”打电话问其有无“猪肉”卖,其说还有一点并约好在连州市西岸镇石角潭老屋地村交易,随后其驾驶摩托车去到交易地点给了“豆腐仔”约0.3克毒品,“豆腐仔”给了其一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其贩卖的毒品“猪肉”就是冰毒,价格是100元0.3克,直至案发,其未收到郑某1和谭某1的毒资。其从“广某”处购买过毒品,还从“阿权”处购买过35克毒品“冰毒”。其本人是吸毒人员,且临近过年,为了赚点钱帮补家用,所以才贩卖毒品。郑某1、“广某”、李某辉、“豆腐仔”、谭某1等人在其位于连州市西岸镇四队的老屋内吸食过毒品,因其本人也吸食,所以未阻止过他们。郑某1在其老屋约吸食毒品6次,“广某”约6次,李某辉约3次,“豆腐仔”约3次,谭某1约2次。2017年1月18日晚,其在连州市西岸镇过水塘村谭某1家中吸食毒品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绿色铁盒一个,内装有冰毒毛重32.92克;查获烟盒一个,内装有冰毒毛重1.97克;从谭某1家中台面查获其持有的冰毒毛重0.56克。肖伟宾在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在其位于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中正里7号老屋中吸食毒品的郑某1、谭某1、郑某2(绰号“广某”)。肖伟宾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郑某2(绰号“广某”);在1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其上家江某权(绰号“阿权”)。(四)鉴定意见1、清公(司)鉴(化)字[2017]02001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①被告人肖伟宾身上被查获的绿色铁盒中用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一包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9.72克;②被告人肖伟宾身上被查获的烟盒内用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两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8克;③被告人肖伟宾持有的在大厅台面查获的用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9克。2、清公(司)鉴(化)字[2017]0200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谭某1身上查获的一小包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8克。(五)现场勘验笔录1、连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对容留他人吸毒案现场进行勘查,案发现场位于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中正里七号肖伟宾老屋,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现场勘验人员制作现场勘验图2张,照相6张。2、连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对贩卖毒品案现场进行勘查,案发现场位于连州市西岸镇过水塘村谭某1住所,现场在肖伟宾身上烟盒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两小包,铁盒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电子称一把;在大厅桌面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以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现场勘验人员制作现场勘验图2张,照相7张。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间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人肖伟宾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伟宾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伟宾在其老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伟宾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伟宾提出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肖伟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伟宾系以贩养吸的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伟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从被告人肖伟宾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09克,吸毒工具自制冰壶一个,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三、没收被告人肖伟宾的作案工具iphone4S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卓文审 判 员 袁伟强审 判 员 李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煜书 记 员 陈颖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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