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蒋文彬与黄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85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彬,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正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文彬与被执行人黄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蒋文彬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正荣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黄正荣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正荣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文彬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定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