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文锋与许荣树、李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锋,许荣树,李思全,许荣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271号原告:林文锋,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许荣树,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被告:李思全,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许荣榧,男,汉族,1993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原告林文锋与被告许荣树、李思全、许荣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思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荣榧、许荣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文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许荣树偿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要求李思全、许荣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2日,许荣树因经营汽车修理厂需要资金向林文锋借款9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李思全、许荣榧作担保,这有借条一份为凭,近期,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许荣树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李思全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许荣榧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2日,许荣树向林文锋借款90,000元,并在林文锋提供的借条格式文本(由林文锋填写借条主文内容)上签名、并摁手指印后交林文锋收执,李思全、许荣榧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并摁手指印。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向林文锋借款人民币玖万×仟×佰×拾×元整(小写数额90000.00元)借款人:许荣树身份证号码:35052619901101××××担保人:李思全、许荣榧身份证号码:35052619840811××××35052619930422××××2013年07月12日”。林文锋与许荣树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李思全、许荣榧也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嗣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上述事实,有林文锋提供的证据借条一份、许荣树、李思全、许荣榧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证实。以上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文锋与许荣树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林文锋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许荣树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许荣树向林文锋借款9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有许荣树签名确认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文锋要求许荣树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林文锋与许荣树之间未约定借款利率,属于公民之间无息借贷,林文锋要求许荣树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李思全和许荣榧为许荣树向林文锋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林文锋与李思全、许荣榧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范围为本案全部债务,故林文锋主张李思全、许荣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李思全、许荣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荣树追偿。许荣树、李思全、许荣榧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许荣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林文锋借款90,000元及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李思全、许荣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李思全、许荣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荣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许荣树、李思全、许荣榧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宝捷人民陪审员 刘文堵人民陪审员 林克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昆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