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汉家武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武汉家武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60号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翔,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家武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家武。被告肖家武,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家武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家武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