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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唐树优与被执行人唐明凤、唐树良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唐树优,男,1963年3月8日出生,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唐明凤,男,1934年7月22日出生,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唐树良,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树优与被执行人唐明凤、唐树良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终4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唐明凤、唐树良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终4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