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世梅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世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14号罪犯韩世梅,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重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世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4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韩世梅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世梅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事实细则》的相关规定,累计计表扬4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世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世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