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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喻树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强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强,男。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沈某珊,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经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出区检查大厅居民通道进入深圳时被海关检查。海关人员查获藏匿的珍珠。经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76485.69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强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偷逃税额不大,系偶犯,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强受“王某”的指使,持《多次往返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经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出区检查大厅居民通道进入深圳时被海关检查。海关人员从其驾驶的电动白行车的电池盒查获藏匿的珍珠l374粒(重2004.92克)、染色珍珠582粒(重2092.22克)。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76485.6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海关查验记录、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税款核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受他人指使帮助走私,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对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君  伟审 判 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雪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