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长亮对张晓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长亮,张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28号申请人:赵长亮,男,198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张晓辉,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职员。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赵长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晓辉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赵长亮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前郭支公司保函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长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晓辉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