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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赵金泉与张建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泉,张建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2558号原告:赵金泉,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建桥,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现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花茶城对过恒嘉商务中心1楼。负责人:马元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B座一楼西部。负责人:刘敬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臣,唐山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赵金泉与被告张建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保德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玉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泉、被告张建桥、平安财保德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臣到庭参加诉讼,泰山财保德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0800元、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区计30000元,其中被告泰山财保德州支公司、平安财保德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先行赔付义务,被告张建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张建桥驾驶车牌号为鲁N×××××客车,沿京哈高速行驶至哈尔滨××××与韩志勇驾驶的冀R×××××货车相刮撞,冀R×××××货车失控后向左侧变道时又与原告乘坐的京Q×××××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大队认定,张建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给原告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建桥系涉案车辆所有人,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泰山财保德州支公司、平安财保德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各被告应当共同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张建桥没有答辩意见。被告泰山财保德州支公司(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及车辆乘客陈玲受到伤害,张建桥的鲁N×××××号车在我司投保有强制险。陈玲将我公司于2017年3月8日诉讼至丰润区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支付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费等。经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1246号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在强制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范围内和医疗费限额10000元范围内共计赔偿陈玲各项损失120000元,我公司已支付,故我公司不再承担限额外的其他赔偿义务。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辩称,张建桥所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50万商业三者险,在涉案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三人受伤,三车受损和部分路产损失,其中受伤人员中陈玲已经提起了诉讼,并经法院作出判决,使用我公司商业三者险中118126.2元,本案中,涉及到冀R×××××车属于无责任车辆,所以在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应当由无责任车辆的无责任部分先行赔偿,另外请法庭为未提起诉讼部分预留财产份额。有关原告具体损失的意见详见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张建桥驾驶车牌号为鲁N×××××客车,沿京哈高速行驶至哈尔滨××××与韩志勇驾驶的冀R×××××货车相刮撞,冀R×××××货车失控后向左侧变道时又与原告乘坐的李显东驾驶的京Q×××××客车相撞,造成京Q×××××客车上的原告赵金泉及乘坐人陈玲、石煜宸受伤、车辆和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大队认定张建桥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韩志勇、李显东、赵金泉、陈玲、石煜宸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赵金泉到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颈髓不全损伤(Frankel分级D级)、右尺骨茎突骨折、额部软组织损伤、左手软组织损伤。赵金泉支出住院医疗费5704.03元,事故发生前赵金泉在北京广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该公司出具工作证明,赵金泉年薪税后15万元,赵金泉要求两个月误工费1.5万元。张建桥系鲁N×××××车的所有权人和被保险人,其在被告泰山财险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损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乘坐人陈玲起诉本案三被告的案件经本院(2017)冀0208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泰山财保德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20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118126.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2017)冀0208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建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张建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张建桥应予以赔偿,因其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张建桥应承担的责任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张建桥赔偿。原告的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5704.03元,2、误工费,原告要求误工费过高,其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仅能证明年薪,不能证明因事故减少收入,参照其补充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本院酌定180元/日×60天=10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6=120元、4、交通费500元、5、病历复印费21元,合计17145.03元,原告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由被告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泰山财险德州支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已全部给伤者陈玲使用,故不再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要求扣除无责车交强险的份额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金泉损失1714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赵金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建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玉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