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谢良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谢良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498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西路8号富悦写字楼806。负责人:陈召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富颖,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良秀,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16号。负责人:沈建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谢良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谢良秀已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