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忠润与王端秀;罗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润,王端秀,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润,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端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罗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2017)川17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端秀、罗兵不服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尚在二审中,本院(2017)川17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忠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永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