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陈帅全、孙美英、陈韦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陈帅全,孙美英,陈韦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2208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 委托代理人肖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帅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孙美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陈韦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6元(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54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