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程申请执行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程,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赵程,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80年0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赵程申请执行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92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634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骆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