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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童德法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德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行初596号原告童德法,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代理人童建安(系原告童德法之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教师,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委托代理人苗自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杰,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德法认为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建安,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苗自云、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德法起诉称,原告是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东江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土地与宅基地,2017年1月6日,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庄里水库工程山亭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7年5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寄送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该延期通知书称“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7年6月1日前作出。”但截止原告递交诉状之日,被告未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任何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鲁政复延字[2017]91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2、鲁政复办受字[2017]91号《受理通知书》被告省政府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省政府已经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已经签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省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鲁政复决字[2017]91号行政复议决定及邮寄单。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3月6日,被告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7年5月2日,被告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称“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7年6月1日前作出”。2017年5月31日,被告省政府制作鲁政复��字[2017]9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17年6月2日邮寄送达原告。2017年6月5日,原告收到该复议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行政不作为,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被告省政府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由于无法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遂于2017年5月2日作出行政���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7年6月1日前作出。“作出”复议决定应理解为“制作”复议决定文书并交付送达,因此,尽管被告在2017年5月31日制作了复议决定,但是被告在2017年6月2日才将该复议决定寄出,该复议决定的作出日期应为2017年6月2日,超出了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中确定的期限,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童德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继发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雪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