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丽杰与吉林东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杰,吉林东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06号申请人:朱丽杰,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龚海敏,经理。被申请人:吉林东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春壮,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丽杰与被申请人吉林东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丽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东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朱丽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东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