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根娣、泾县安美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根娣,泾县安美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545号签发:核稿:拟稿:打印:1份申请执行人:朱根娣,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泾县安美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529000015417。法定代表人:陈泽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根娣与被执行人泾县安美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泾县安美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根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根娣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戴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