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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聂木生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木生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3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木生,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木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木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聂木生在本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号XXX室经营“食品店”期间,在未取得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各类品牌卷烟共计4,670条,价值人民币731,043.98元。(其中包含在该店内查获的“红双喜”、“中华”等各类待销售卷烟共计85条,价值人民币10,110元。)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与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在对“万兆食品店”开展检查过程中,被告人聂木生主动承认借证销售卷烟的事实及经营时间。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木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某、冯某某、王某的证言,便利店转让合同,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获烟草物品清单、检查(勘验)笔录、许可证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上海烟草集团闵行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出具的配送数据情况说明、资金扣款情况,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值估价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木生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金额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聂木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木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聂木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买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