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7230黄雪刚与陶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刚,陶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230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刚,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陶愿平,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黄雪刚与被执行人陶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黄雪刚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苏0281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内容为:陶愿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黄雪刚借款6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黄雪刚已预交),由陶愿平负担。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黄雪刚与被执行人陶愿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双方一致同意按照604900元结算,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由陶愿平于2018年2月10日给付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849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清。二、执行费8450元由被执行人陶愿平承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雪刚以已与被执行人陶愿平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教智人民陪审员 吴 靓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