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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龙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7刑初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龙波,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救生员,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5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叶青,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和景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龙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艳、代理检察员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波及其辩护人李叶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龙波伙同金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陈某(已判决)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名为”288.5尾数后2位小的接超59秒退”和”188.4尾数后2位小的接超59秒退”的微信红包赌博群。建立赌博群后,赌博人员通过群主指定的”代包手”进行发红包,参赌人员进行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龙波、李某、金某、陈某每个红包抽头38元,其中25元放入奖池作为奖励,剩余13元由李龙波、李某、金某、陈某以及代包手进行提成。在赌场开设过程中,被告人李龙波负责赌博奖池的管理。截止案发,该赌博微信群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11248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龙波及同案犯李某、金某、陈某四人分得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提取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孙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龙波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金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金某手机微信提取信息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龙波与李某、金某、陈某合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龙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确定的罪名和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龙波自愿认罪,系初犯,且李龙波在犯罪中仅负责奖池的管理,所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龙波伙同金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陈某(已判决)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名为”288.5尾数后2位小的接超59秒退”和”1884后二位数小。31秒1分退包”的微信红包赌博群。建立赌博群后,赌博人员通过群主指定的”代包手”进行发红包,参赌人员进行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龙波、李某、金某、陈某每个红包抽头38元,其中25元放入奖池作为奖励,3元给代包手,剩余10元由李龙波、李某、金某各分得3元、陈某分得1元进行提成。在赌场开设过程中,被告人李龙波负责赌博奖池的管理。在该微信群赌博期间,被告人李龙波和李某、金某各分得抽头获利3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龙波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2、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提取工作记录,证实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金某的涉案手机进行了提取,证实金某与”浪荡”、”李某”、”甜心BB”的涉案聊天记录、其组建的赌博群聊天界面、其微信红包交易记录;3、(2016)浙11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金某、陈某的判决情况以及在2015年7、8月份,金某、李龙波、李某、陈某建一个微信抢红包赌博群,每个红包抽38元,其中25元放入奖池作为奖励,其余13元,3元给代包手,10元按3:3:3:1给李某、李龙波、金某、陈某抽头。金某和李某分别抽头获利30000元,陈某15000元。金某负责建群、管理抽头的钱和分红、拉人赌博,李某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管理,李龙波负责管理奖池和拉人赌博;陈某负责代包手的事实;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系金某的女朋友,和金某一起在景宁鸿宾大酒店被抓获的经过,金某在一个微信群中进行抢红包赌博的事实;5、证人孙某、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8月期间,金某经常会发一个抢红包赌博群的链接给孙某、林某。并证实在微信群中抢到红包尾数最小的人发188元给代包手,由代包手将其中的150元分成4个红包发出来给群中人员抢,抽取38元中的25元放在奖池中,13元给群主和代包手的抽头等事实情况;6、被告人李龙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7月份,其在玩一个微信红包群里认识了金某、李某。之后其和金某、李某、陈某一起建了二个微信抢红包赌博群,从中抽头获利。每个红包抽38元,其中25元放入奖池作为奖励,其余13元,3元给代包手,10元按3:3:3:1给其和李某、金某、陈某抽头。并证实金某负责建群、管理抽头的钱和分红、拉人赌博,李某负责管理秩序,其负责管理奖池;陈某负责代包手。赌博群玩了半个月解散,每天群里有五、六十人在玩,发出红包200多个;7、同案犯金某、李某、陈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8月份,金某、李龙波、李某、陈某建一个微信抢红包赌博群,从中抽头获利。每个红包抽38元,其中25元放入奖池作为奖励,其余13元,3元给代包手,10元按3:3:3:1给李某、李龙波、金某、陈某抽头。金某负责建群、管理抽头的钱和分红、拉人赌博,李某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管理,李龙波负责管理奖池和拉人赌博;陈某负责代包手的事实;8、同案犯金某手机微信提取信息,证实金某建立的微信群中以发红包方式进行赌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龙波当庭自愿认罪,审理中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龙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龙波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春海审 判 员  吴昱婧人民陪审员  毛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毛璐莎第?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