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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催14号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慎将票据号码为××××××(票面记载:出票人××××有限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元,出票日期2016年××月××日,付款日期2017年××月××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31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