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催14号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慎将票据号码为××××××(票面记载:出票人××××有限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元,出票日期2016年××月××日,付款日期2017年××月××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31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鸿岭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