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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城与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城,储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623号原告:梅城,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留成明,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建峰,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梅城为与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储建峰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水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梅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留成明到庭参加诉讼,储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30天。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储建峰归还梅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储建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丽萍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