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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冯月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冯月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63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128D,住所地:江山市鹿溪中路41号。主要负责人:徐中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慧娟,浙江凯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月星,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被告冯月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刘丹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