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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建勋与刘丽丽、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勋,刘丽丽,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539号原告:郭建勋,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赵江龙,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丽,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丽,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爱群,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勋诉被告刘丽丽、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建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勋撤回对被告刘丽丽、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建勋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