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永峰、田毓川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永峰,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毓川,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永鑫,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娜、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毓川、齐永峰、吴永鑫经预谋,窜至庆城县玄马镇柏树村徐家塬自然村境内的悦26井场盗窃原油,田毓川望风,齐永峰驾驶军绿色三菱车(内装一蓝色塑料罐,容积约1.36立方米)和吴永鑫进入该井场内,齐永峰、吴永鑫将塑料罐上的塑料软管接在悦26井取样阀上盗窃原油0.2吨,价值544.80元,后齐永峰、吴永鑫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玄马镇孔桥村何渠子自然村李某(另案处理)原油收购点销赃,获赃款600元,每人分得200元;2、2017年2月20日、2月25日、3月初的一天、3月8日、3月12日、3月20日、3月23日、3月底的一天、4月初的一天、4月10日、4月中旬、4月20日、4月25日、4月底的一天、5月6日、5月7日、5月9日被告人田毓川、齐永峰、吴永鑫窜至上述井场,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及分工,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参与盗窃原油作案17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原油3.08吨,价值8227.41元,被告人吴永鑫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原油0.9吨,价值2424.18元。所盗原油均拉至庆城县玄马镇孔桥村何渠子自然村李某原油收购点销赃。总上,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参与盗窃原油作案18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原油3.28吨,价值8772.21元,二人各分得赃款3600元;被告人吴永鑫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原油1.1吨,价值2968.98元,分得赃款700元。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拘役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永鑫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在庭审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文书材料,到案经过说明,原油价格、含水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税某、冯某、胡某证言,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共同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起犯罪,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作案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交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故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永鑫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永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田毓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永鑫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二、对被告人齐永峰、田毓川、吴永鑫退交的3600元、3600元、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若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