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细乃、王三英、周成锡、周荣局、陈涛与被告温龙生第三人王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细乃,王三英,周成锡,周荣局,温龙生,王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589号 原告:周细乃,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五里牌派出所金杯居委会金阳西路26号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5410266499。 原告:王三英,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五里牌派出所金杯居委会金阳西路26号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512066505。 原告:周成锡,男,200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五里牌派出所金杯居委会金阳西路26号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81017603X。 原告:周荣局,女,201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五里牌派出所金杯居委会金阳西路26号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1004170201。 原告暨原告周成锡、周荣局的法定代理人:陈涛,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五里牌派出所金杯居委会金阳西路26号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310072981。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丽娟,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温龙生,男,37岁,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公平圩镇鲁碑村。 第三人:王小龙,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公平圩镇���碑村16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07266998。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细乃、王三英、周成锡、周荣局、陈涛与被告温龙生,第三人王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细乃、王三英、周成锡、周荣局、陈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8元,减半收取4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志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沅沅 校对责任人:周志慧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