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盈贤成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盈贤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48号罪犯盈贤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盈贤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盈贤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合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盈贤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其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盈贤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盈贤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盈贤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盈贤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