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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涤新与宫心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涤新,宫心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3325号原告:赵涤新,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心强,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河北省东光县人,农民,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原告赵涤新与被告宫心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涤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被告宫心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涤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5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被告个人承包建设巴州康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库尔勒市上库工业园的办公楼及钢结构车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电工工作。2016年底,工程即将完工,但被告迟迟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被告宫心强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告完成的工程,被告从发包方康菲公司那直接承包过来的。因为发包方康菲公司手续不全,库尔勒开发区管委会于2017年5月17日要求停工,工程现无法继续施工。康菲公司没有给付工程款,所以拖欠工人工资。申请追加发包方康菲公司为本案被告,请求康菲公司在未付被告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心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涤新劳务费2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宫心强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