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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王永臣、王利敏、高自修、王慧敏、冯秀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永臣,王利敏,高自修,王慧敏,冯秀敏,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执行人: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永臣,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王利敏,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高自修,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慧敏,女,汉族,1955年2月21日生。被执行人:冯秀敏,女,汉族,1939年4月21日生。被执行人: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王永臣、王利敏、高自修、王慧敏、冯秀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王永臣、王利敏、高自修、王慧敏、冯秀敏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