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云南城东石化有限公司与王背权、楚雄市苍岭镇小寨山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574号原告云南城东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背权、楚雄市苍岭镇小寨山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城东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背权、楚雄市苍岭镇小寨山石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云南城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背权、楚雄市苍岭镇小寨山石场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2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城东石化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