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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忠海与高龙、石家庄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海,高龙,石家庄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之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545号原告:高忠海,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石家庄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之公司。原告高忠海诉被告高龙、石家庄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忠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龙、石家庄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高忠海承担。审判员  胡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信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