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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苏洪亮、王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苏洪亮,王雅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5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1XXX。负责人:方国庆,职务:行长。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敏,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被告:苏洪亮,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被告:王雅锋,女,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被告苏洪亮、王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8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雁琪人民陪审员  刀有文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钟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