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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荆北与赵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荆北,赵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5**民初1055号原告:王荆北,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赵志军,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王荆北与被告赵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荆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荆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荆北撤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原告王荆北负担。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文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