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荆北与赵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荆北,赵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5**民初1055号原告:王荆北,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赵志军,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王荆北与被告赵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荆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荆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荆北撤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原告王荆北负担。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文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