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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仁同与丁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同,丁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杨仁同,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丁金柱,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杨仁同与被执行人丁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仁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3民1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仁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基数,自2014年10月13日起债务付清支付止,按月息2%计算);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72元、执行费968元。被执行人丁金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仁同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丁金柱的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