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张敢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张敢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521号原告: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鄂州市飞鹅建材市场115-121号。经营者:陈彦刚,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敢州,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彦刚)与被告张敢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彦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彦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彦刚)撤回对被告张敢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鄂城飞鹅建材市场现代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魏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