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国库、杨国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爽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库,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国友,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亚楠,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维,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强,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昕,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岩,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宇,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爽,女,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千禧*期*号楼。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国库伙同被告人杨国友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阳光苑小区居民楼内,雇佣被告人孙亚楠、王爽、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某(另案处理),以“双赢电子商务公司”、“众城电子商务公司”、“圆圆电子商务公司”、“小鱼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利用微信、淘宝等网络渠道销售假冒的三星牌手机(型号为:W2015,W2016,9198,S7,note7)、苹果牌手机(型号为:6S,6SPlus.7.7Plus),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485部,销售额共计人民币865959.00元,其中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负责出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被告人孙亚楠负责记账、核算提成及发放工资并提供自己名下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的预付款,月工资3000元;被告人王爽负责销售手机的售后服务以帮助销售人员解决销售出去的手机出现的问题,为销售人员提供更多时间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月工资3000元;被告人王维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其销售成交额为310780.00元,得提成款8000余元;被告人张强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其销售成交额为172281.00元,得提成款4000余元;被告人赵岩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其销售成交额为58299.00元,得提成款1000余元;被告人张昕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其销售成交额为143549.00元,得提成款4000余元;被告人张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其销售成交额为77090.00元。被告人杨国库非法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杨国友非法获利14万余元。被抓获后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共计117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价值人民币258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赵岩、张宇、王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张宇、赵岩、王爽的供述;被害人金龙、何丰秋、王鑫、韩雪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台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赢商务每日出库明细、双赢电子商务销售明细、鉴定书、情况说明、微信朋友圈广告截图、微信回复短语、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或为销售提供帮助,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王爽销售或为销售提供帮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强、张昕、赵岩、张宇销售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爽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国库、杨国友、孙亚楠、王维、张强、赵岩、张宇、王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亚楠、王维、张强、张昕、赵岩、张宇、王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国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孙亚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张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王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赵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张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杨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杨国友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孙亚楠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爽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昕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赵岩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十一、依法由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的一百一十七部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曲 燕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