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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迎军与吴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迎军,吴亚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迎军,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亚静,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张迎军因与被上诉人吴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迎军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迎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迎军负担,剩余25元退还上诉人张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