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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与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57号原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三立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云,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侯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庚,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毅,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第三人: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甲10号赢嘉中心A座10层。法定代表人:王瑞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虹,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因与被告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第三人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全奕颖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薛俣潇书 记 员  田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