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杨永贵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90号罪犯杨永贵,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7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永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贵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永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情节,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