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尕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绍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尕东,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临夏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尕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尕东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督3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