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志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547号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壮锦大道23号绿城印象2栋C座一层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顺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志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