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08戴中艳与朱亚琴、杨正洪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亚琴,杨正洪,戴中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82号(2017)苏01民申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亚琴,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如蓝,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正洪,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现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兰,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戴中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亚琴、杨正洪因与被申请人戴中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亚琴、杨正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