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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爱莲与苏付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莲,苏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莲,市民。被执行人苏付明,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2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苏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爱莲医疗费等共计3686.9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苏付明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付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付明的银行存款3886.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