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潘怀木、杨艳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怀木,杨艳娜,杨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88号申请人潘怀木,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杨艳娜,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杨杰锋,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人潘怀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艳娜驾驶的价值约为15万元的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冯利强自愿以其位于许昌县魏风路南段东侧(县人大院)房产一套对申请人潘怀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将担保人冯利强位于许昌县魏风路南段东侧(县人大院)房产〔房产证号:许县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海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邢 爽 更多数据: